李根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稍不留意车祸事故就有可能发生,发生后自首是最好的选择,那么撞死人自首是什么样的呢很多人都有这个问题的困惑,接下来,的将向您介绍关于撞死人自首怎么处罚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撞死人自首怎么处罚
要看是不是你的,一般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犯罪论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最新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 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丧葬费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扶养年限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最新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
三、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肇事自首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肇事的量刑具体要看事故如何划分,关于撞死人自首怎么处罚,的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
陪首、送首,是指;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对陪首、送首的情况,也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实际上是把特殊情况下亲友的自动性视为了犯罪嫌疑人的自动性。将这种情况也视为是;自动投案;,主要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节省司法资源。这是把握《解释》相关规定的实质。因而;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一规定的本质含义,是使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能将其有效地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也是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的亲友能将犯罪嫌疑人置于司法机关的有效控制之下,都应当看作是;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嫌疑人在一审宣判前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但是实践中,亲友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抓获,犯罪嫌疑人也并不拒捕,比较配合。这种情况显然不能算是陪首和送首。但是,对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是一种自动投案。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带领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也没有实质区别。送首是把人送去司法机关,这是带领公安人员去抓,而这一藏匿地点也只有他的亲友知道,亲友如果不带领公安人员去抓,那就可能抓不到。
应当说,亲友的这种行为对于抓获犯罪嫌疑人起了关键作用,而犯罪嫌疑人本人又不抗拒,比较配合。犯罪嫌疑人亲友协助司法机关的动机,当时可能是出于义愤、大义灭亲、为其创造从轻条件等,一般来说,最终都会归于一种,希望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对自首的认定不应局限于动机的种类,亲友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受其动机的影响。因此,亲友积极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应当视作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但是,如果在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时,嫌疑人反抗拒捕,或者挣脱、逃跑、袭警,则不能视作自动归案,这种情况说明其没有主动性、自动性。
但是,如果由犯罪嫌疑人亲属提供线索,由侦查机关实施抓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情况,一般不宜认定为为;自动投案;。因为从侦查机关的角度来看,从接到线索,到核实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系通过侦查机关自身侦查工作的开展而自然取得的结果,并不属于被告人自动投案,虽然亲属提供线索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侦破的难度,但并没有达到自动投案所实现的大幅节约司法资源的程度。但是在具体量刑时应当有所考虑。
如果亲友并不明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亲友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的目的并不是让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而是为了撇清犯罪嫌疑,则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